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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力促企业降杠杆 债转股有望“增量扩面提质”
日期:2019-7-31浏览:3249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针对债转股业务,提出要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等。

那么,这些“政策红利”将对债转股业务产生何种影响?该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有哪些难题需要破解?

AIC发挥主力军作用

从目前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参与主体看,主要集中于两者,即五大行的债转股实施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但从市场份额看,前者无疑占据了主体地位。

为此,《工作要点》提出,要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

如何发挥?具体来看,设立AIC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AIC编制,充实其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

为何债转股的主力担子落在了五大AIC身上?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从设立的初衷看,AIC是五大行为了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专门成立的投资公司,其经营范围本就围绕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如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实行重组、转让和处置,投资企业股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

根据AIC管理办法,收购债权转股权、处置转股失败的债权均属于AIC主业,AIC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50%。

与此同时,由于依托商业银行股东,五大AIC在发现高负债优质企业方面也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例如,农行AIC农银投资曾及时对东方园林旗下环保集团增资10亿元,并设计出多层次风险缓释措施,缓解了这个在国内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景观设计行业处于龙头地位的民营企业的经营困难。

目前,AIC债转股的转股债权大多为正常类贷款,不良债权占比较小。AIC在债权收购范围、收购债权定价以及处置方式等方面,商业银行股东还可以给予较为灵活的债转股业务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初,AIC共落地实施债转股项目254个,落地金额4000亿元。

相比之下,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主要业务则是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就债转股业务而言,AMC与AIC合作与竞争并存,但合作大于竞争。

其中,作为四大AMC之一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今年计划投放50亿元用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上半年新增投放21.06亿元,主要用于两个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

明确了主力实施者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还面临“钱从哪里来”这个问题。此前,在债转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颇受资金募集难、来源有限的制约。具体来看,银行理财资金对安全性要求较高,股权退出在周期、回报率上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产生资金错配;市场化募集资金则对回报率要求较高,如果不能从债转股项目中获得预期收益回报,其参与规模将十分有限。

为此,《工作要点》提出,将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其中,将出台“AIC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险资参与债转股的渠道也得到了拓宽。《工作要点》明确,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并将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据介绍,目前AIC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产业基金和地方政府合作等方式,积极拓展募资渠道。其中,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等渠道共募集社会资金25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债转股进程。

此外,为了发挥好央行降准所释放的资金,《工作要点》提出将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

央行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释放约500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截至2019年4月末,已有24个项目民企债转股项目落地,其中定向降准后新增投资了22家。

“除了考核,还要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的使用。”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设立AIC,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所属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控股集团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开展合作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两大实际操作难题待解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有了参与机构和参与资金,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就能够顺利推进。据了解,在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普遍面临两大问题——资本占用较高、资产定价难。

“从资本占用角度看,根据规定,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这对参与机构造成了较大压力。”某AMC相关负责人说,债转股需要大量长期资金,资金成本也相对较高。

对此,《工作要点》提出将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其中,要妥善解决AIC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较多问题。

解决思路之一,是聚焦AIC背后的商业银行股东,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同时,鼓励外资依法合规入股AIC等债转股实施机构。

据多位业内人士介绍,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尤其是跨境交易政策逐步突破,外资进入特殊机会投资的意愿有所提升,并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标的。

除了增加资本金,外资入股还能够为国内债转股实施机构带来更多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和投资经验,促进本土机构提升其在行业研究、价值增值、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进而提高本土机构的竞争力和国际化程度。

资产定价是另一个要解决的难题。相较于债权的信用定价,转股股权定价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参考标准。不同的项目定价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公司经营情况、债务规模、人员架构、行业发展等都会对定价产生影响,导致投资方很难与企业在定价上达成一致。涉及国有资产时,该痛点尤其突出。“一旦出现市场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情况,往往无人敢于签字。这当中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少参与机构对此顾虑较大。”某AIC相关负责人说。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调研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上述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有效完善国有企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等尽职免责办法,解除相关主体的后顾之忧。(来源:安徽省经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