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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日期:2017-9-28浏览:4229次
 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未来,在午间、夜间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将被处罚款。

  午间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将被罚款

  当中午回家进行午休时,突然被一阵电钻声惊醒,可谓让人气不打一处来。修订草案对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作出了明确的禁止。

  修订草案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午间(中午十二点志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清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活动。如有违反,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业不得直接排放含油废物

  修订草案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作出了若干规定: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推进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

  根据修订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建立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河长制

  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做到联防联控。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关部门将被问责

  根据修订草案,我省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落实整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

  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

  逐步建立生态修复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态修复制度,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盐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开展生态修复。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根据修订草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来源:安徽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