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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40问
日期:2016-12-15浏览:5997次
 一、概述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性,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合肥市是1993年5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
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
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2年12月17日成立,是直属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等职能。
4、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二、缴存
5、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6、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哪些保障?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2)提取个人存储余额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3)在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4)职工离、退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提取;
 (5)按其他相关规定提取的情况。
7、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缴存、提取使用、以及留存在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不计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额。 
8、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答: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9、新设立的单位怎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具体办理程序通过管理中心网站(www.hfgjj.com)获取详情。
10、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答: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以后各月,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及时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同时按当月核定的缴存金额转帐至受托银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1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计算。
12、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是多少?
答:依据《条例》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13、计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答:计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90)1号令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收入(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
 15、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进元。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一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1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17、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
答:(1)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2)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3)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4)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8、 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一年期利率)。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19、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怎么办?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部分并恢复正常缴存。缴存应按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进行汇缴。
20、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单位发生上述情况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文件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21、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贷 款
2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借款人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2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主要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合肥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其开发商必须是与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按揭业务签约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现住公房及产权清晰且无房产争议的二手房;
(4)具有合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提供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房价的20%;
 购买房龄1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购买房龄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8)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24、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其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收入的50%。
二手房房龄在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成数为8成, 房龄在10-20年的, 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
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同时,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暂定为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
25、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且不得超出自申贷之日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购买房龄不超过20年的(房屋竣工年限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二手房、自(翻)建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26、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详见《个人住房贷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金额表》。
2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多少时间?
 答: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实行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办结审批手续,新建商品房(不含团购房、集资建房及二手房)在预抵押(或他项权证)办妥(以管理中心确认为准)后10个工作日,进入银行放贷程序。
     28、贷款期间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答: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9、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几种形式?
答: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形式:
(1)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到期之前,借款人在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如当月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次应还本息额,也属提前还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应不少于1万元。
目前,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支付违约金。
30、地职工调入本市,公积金缴存不足半年的可否申请贷款?
答:外地职工调入我市,在将其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新开设的公积金帐户后,将合并连续计算其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1、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能否贷款?
    答:不能,借款人与购房人、房屋产权人必须是同一人。
 
四、提取
32、提取条件的规定
根据 《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2013]17号等有关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户口迁出本市;
 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3、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第1项第(1)、(2)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4、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卡
33、职工所持的住房公积金卡有哪些用途?
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卡是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重要凭证,由管理中心核实,徽商银行统一制卡。持卡人可在徽商银行合肥地区各营业网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取额、利息、余额和转移信息;目前,持卡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直接转入公积金卡中。同时,住房公积金卡还具有银行借记卡的相关功能。   
目前,具体办理公积金卡业务的受托银行是徽商银行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
34、住房公积金卡收费吗?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卡开户时,免收工本费,并免收年费。使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卡办理公积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使用银行借记卡功能时所收费用根据银行相关规定收取。
    35、对于单位新增员工如何办理住房住房公积金卡?
答:对于新增员工,单位经办人员可以通过单位用户登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网(www.hfgjj.com)查询到新增员工已经设立个人账户后,下载《住房公积金卡办卡申请表》,填写后,经确认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办卡申请表的电子文档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徽商银行专柜申请批量办卡,徽商银行批量开卡成功后,通知单位经办人前来领卡。 
36、单位职工已调离至新单位,但个人公积金没有办理转移手续,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卡怎么办?
答:若在新单位已制作住房公积金卡,而在原单位未制作,只须将该职工原单位的公积金帐户余额转移到新单位;若新老单位皆未制作,先办理转移,再在新单位参加制卡;若在原单位已制卡,新单位不必制卡,在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时,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将原卡号带入新单位。
37、怎样设置住房公积金卡密码?
答: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分为初始密码和取款密码。初始密码为6个0,公积金卡需本
人在徽商银行各网点、柜面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启用。
38公积金卡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持卡人如遗忘密码,须持住房公积金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各
承办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次日,须本人凭挂失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密码挂失重置。
39、住房公积金卡遗失怎么办?
答:住房公积金卡发生遗失,请拨打“96588”24小时电话银行进行口头挂失并于5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徽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地址:长江中路90号  电话:62634447)办理书面挂失(也可直接到长江路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挂失、补卡手续费10元。书面挂失次日,须本人凭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补办新卡。
六、办公地址、查询方式及咨询热线
    40、管理中心市区办公地址、公积金查询方式及咨询热线?
    答:1、管理中心市区办公地址(网点) 
   花园街营业部地址:花园街79号群艺巷内
   政务区营业部地址:政务区琥珀五环城2#写字楼四层(金寨路和习友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城北营业部(铁路分中心)地址:新蚌埠路128号   
   滨湖营业部地址: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
   徽行长江路支行服务点地址:长江中路90号黄山大厦对面
        2、市区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和咨询相关政策
  (1)网站查询:http://www.hfgjj.com;相关表格、证明均可从该网址下载使用
  (2)公积金卡查询:持住房公积金卡在徽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可打印对帐单)查询;
  (3)自动语音查询:2669711。
3、公积金电话咨询热线:12329